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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第三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
王淑梅
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战略高度谋划和推进涉外法治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要举措。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坚定不移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充分发挥涉外司法职能作用,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国际法规则正发生深刻演变,涉外司法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必须准确把握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局势,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切实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一、牢记“国之大者”,主动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蹄疾步稳
人民法院作为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是服务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助力书写“中国奇迹”新篇章的重要力量。近年来,人民法院牢牢把握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深刻领会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立足司法职能抓好创造性落实,主动服务和融入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北京“两区”建设等司法政策,推动国家重大战略顺利实施。依法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利益,妥善审理我国“走出去”企业涉及的工程建设、经贸往来、产业投资、货物运输等涉外民商事海事案件,促进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应对海外利益风险挑战。发布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和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等司法政策,推进港澳与内地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服务港澳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人民法院要继续牢记“国之大者”,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持续推进服务扩大对外开放、共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增强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活力和动力。要持之以恒抓好理论武装,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强化“从政治上看”的自觉,提高“从法治上办”的本领,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要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正确处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依法保护我国海外利益,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挑战,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夯实涉外法治基础,加快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牵头起草了以涉外编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已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有效解决了涉外管辖、送达、调查取证、判决承认和执行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供给不足的难题。积极参与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重大涉外立法的制定,促进增强我国涉外法律法规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健全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布外商投资、扣押与拍卖船舶、独立保函、外国法律查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等司法解释35个、规范性文件10个,发布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对管辖、当事人、送达等涉外审判实践中的111个疑难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人民法院要继续推动涉外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加快起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草案,深度参与海商法、仲裁法修改,完善以涉外编为重点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司法配套文件,确保涉外法律法规统一适用。要围绕稳步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性开放,深入研究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等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要加强涉外法治研究,深化对国际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积极开展平行诉讼、跨境破产、跨境数据流动等国际法热点问题研究,打牢涉外法治的理论基础。要注重对外国国家法律制度的跟踪研究,及时掌握国际司法动态和前沿成果,强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有效衔接,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规则,实现规则标准“软联通”。
三、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涉外审判具有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的重要职能,事关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中国市场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贯彻公正司法理念,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及外商投资、国际贸易、跨境金融、合资合作等涉外民商事案件,努力维护全球公平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审理涉及港口建设、航运保险、海上运输、海洋生态保护等海事海商案件,健全陆海运输网络司法保障机制,促进国际航运物流业有序发展。依法审结“康菲”溢油事故系列案、“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章公祖师”案、“中威”执行案等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国际影响重大、推动法治进程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涉外商事海事指导性案例18件、典型案例180件,我国司法案例已成为丰富国际法实践的重要来源。人民法院要继续秉持平等保护理念,进一步实施涉外审判精品战略,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服务稳外贸、稳外资,保障产业链安全稳定和航运市场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完善案例发布制度,通过发布涉外商投资保护、“一带一路”、海事审判、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域外法查明等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加强对下指导。要加强对航运、贸易、投资、能源、基础建设等纠纷解决规则的研究,以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目标,积极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平等保护各国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
四、深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升涉外司法效能和公信力
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改革的思维和方式破难题、解新题、补短板、强弱项。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及归口办理制度,健全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专业化涉外审判格局。启用全国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实现送达跨部门在线转递、审查、查询功能,有效缩短涉外送达周期。完善跨境诉讼服务机制,发布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规定,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法律服务。大力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形成包括11家海事法院、42个派出法庭在内的全国海事审判组织体系,对我国管辖海域全面行使司法管辖权。在广东深圳、陕西西安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首创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健全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纳入10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个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在苏州、北京、成都、长春、泉州、厦门、无锡、南宁等地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着力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高地。人民法院要继续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把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用改革的方式破除涉外审判中的体制机制障碍。要进一步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持续创新涉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和域外法律查明机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诉讼权利。要进一步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入驻“一站式”平台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作用,增强诉讼与仲裁、调解工作机制有机衔接的效果。要深入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海事审判专业化优势,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推进涉外审判工作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努力为中外当事人提供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五、实施人才强基计划,逐步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审判队伍
事业兴衰,关键在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涉外审判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始终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引导广大干警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涉外法官审判业务培训,制定涉外审判人才选拔标准,逐步建设涉外审判人才库。积极推荐优秀涉外审判人才到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司法机构任职,最高人民法院3名法官先后当选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和联合国上诉法庭、争议法庭法官,一名退休法官获聘新加坡和卡塔尔国际商事法官。人民法院要继续实施人才强基计划,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长效机制。要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从严管党治院,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淬炼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要立足长远,不断加强涉外司法能力建设,提高涉外审判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建立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研讨机制,提升涉外审判队伍整体素养。努力培养和储备一批既有大局观念又有国际视野、既通晓国内法律又熟悉国际法规则、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又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优秀涉外审判人才。
六、深入开展国际司法合作,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指出:“世界的现代化应该是和平发展的现代化、互利合作的现代化、共同繁荣的现代化。”人民法院历来重视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坚持以开放的胸怀践行共赢理念。人民法院先后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构、20多个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建立友好交往关系,签署70多个合作协议或备忘录。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参加了10项国际公约的履约审议、11项国际公约及示范法的谈判、40余项双边及多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举办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金砖国家首席大法官论坛、中国—上合组织国家地方法院大法官论坛(2023)、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国际论坛、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等国际司法会议,推动形成多份成果性文件,广泛凝聚法治共识。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判决项目、管辖权项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等国际规则的磋商。成功推动《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在北京开放签署,成为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联合国国际海事公约。深化国际司法协助,我国已与83个国家缔结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172项,加入包含司法协助等内容的国际公约近30项,合作范围覆盖全球130多个国家。推进司法文明互学互鉴,举办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研讨会等会议,派员参加国际商事法院常设论坛等国际会议,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好中国法治声音。人民法院要继续进一步健全司法协助工作机制,提高司法协助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优质高效办理司法协助案件。要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条约谈判工作,参与跨境金融监管、国际投资贸易、国际航运、互联网治理、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国际规则制定。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深化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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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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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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